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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netwing 发布时间:2017-04-11 浏览次数: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201672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切实履行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治理的主体责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原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并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修改。

《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要加快行政职能转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确保审批事项取消到位,监管职责履行到位,确保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弱化。

二、完善制度,严格执行

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的有关衔接工作,及时修订本部门行政审批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凡与取消行政审批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要抓紧研究修订或者宣布废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01672日起,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一律停止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审批。发现仍违法受理上述审批事项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监管,认真总结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建设单位(不含建设项目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主体责任。发现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2016年以来州(市)、县(区)两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于2016810日前将书面总结和汇总表(含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处。

附件:2016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情况汇总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28

 

云南省安全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201672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切实履行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治理的主体责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原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并对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修改。

《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要加快行政职能转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确保审批事项取消到位,监管职责履行到位,确保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弱化。

二、完善制度,严格执行

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的有关衔接工作,及时修订本部门行政审批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凡与取消行政审批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要抓紧研究修订或者宣布废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01672日起,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一律停止受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审批。发现仍违法受理上述审批事项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监管,认真总结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建设单位(不含建设项目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主体责任。发现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2016年以来州(市)、县(区)两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于2016810日前将书面总结和汇总表(含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处。

附件:2016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情况汇总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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